據消息,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 會議指出,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要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建立激勵約束有效、籌資權責清晰、保障水平適度的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隨經濟發展逐步提高,確保參保居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 據了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前身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城居保)。2014年2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二者合并,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015年,全國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首次提高待遇標準,最低標準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70元。不過,全國絕大多數省份在此基礎上均多次提高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例如,浙江從2017年1月1日起,將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由每人每月120元調整為135元。這是浙江自2010年全面組織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來,第五次調整提高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與此同時,浙江各地也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調整了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例如,2017年杭州市的最低標準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90元,且此次調整上溯至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與主城區同步調整,其他統籌地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50元的標準調整。 浙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七年多來,參保人數持續增長,待遇水平穩步提高,實現了基本養老保險從“制度全覆蓋”到“參保對象全覆蓋”,惠及城鄉千萬家庭。截至2017年底,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1201萬人,養老金發放率達到100%。 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在人社部2017年11月1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相關負責人曾透露,將研究制定城鄉居民養老基金投資運營和職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政策。 據悉,2018年,國家將適度調整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浙江也將根據國家部署,結合省情做好具體落實工作,同時確保基金長期平穩運行。 根據《浙江省人民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14〕28號),具有本省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補貼構成。其中,個人繳費標準目前設定為每年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12個檔次,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適當調整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個體勞動者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省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具有本省戶籍,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未享受、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可以按月領取養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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