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3-0702:34:37來源:大河網作者:責任編輯: 企業“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主要是個別部門為了個人和小團體的利益,違反財經紀律,采取截留、虛列支出、虛報冒領、隱匿收入等手段聚集“小金庫”,然后用于違反財務規定的不合理支出。財務審計作為企業的一個部門,雖然能從專業角度梳理賬務,但從監管嚴控角度卻很難把握。而紀檢監察對企業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負有教育和監督檢查職能,所以建立以紀檢監察部門牽頭、財務審計協助的專項治理機構,運用非財務方法,最終達到治理、清除“小金庫”的目的。 加強宣傳教育,提高思想認識。“小金庫”大多由主要領導、經辦人、財務人員等少數人合謀而為,并且打著“公家”的招牌,實現了小集體的利益,讓局部全體職工參與分享,形成了“利益均沾、風險共擔”的局面,導致沒有人愿意檢舉揭發,縱容了“小金庫”勢力的擴張態勢,給治理工作增加了更大的難度。 在企業“小金庫”治理的初期階段,要利用各種渠道,在全員中多角度、多層次、多形式地宣傳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和政策規定,普及“小金庫”知識,提高思想認識,轉變錯誤的、模糊的觀念,充分認識“小金庫”的危害。重點加強對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對財務制度和財經法規的認識,用黨紀、法律、法規來強化財務管理和監督,約束財務行為,規范財經秩序。讓私設“小金庫”的部門,相信組織、相信政策,打消顧慮,破除僥幸心理和抵觸情緒,把握機會、爭取主動,盡早自查自糾,如實查找和反映本部門存在的問題;否則一意孤行,就是觸及黨紀、法律、法規。 組織全面清查工作。私設“小金庫”,必然會引發貪污、私分、行賄、受賄等不法、違紀、違規行為,為了發現、糾正、防治并最終消滅“小金庫”,必須開展清查工作。 準確把握企業各部門所有可能產生“小金庫”的事項。由“小金庫”專項治理辦公室中的財務審計專業人員,逐一排查企業各部門在生產經營活動及財務管理中的各種不規范行為,通過對資產和資金管理、重點費用預算管理、各類經營管理活動的審批流程以及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等方面梳理,查找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中存在的隱患,核查是否存在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問題;根據企業機構設置及職能,核查收入項目,摸清收入來源、收入方式、收入管理情況,重點梳理跨期推遲確認收入、隱匿收入、不按期確認投資收益,導致少計收入和利潤問題,以及罰沒收入及返還、代扣代繳返還、資產出租、廢舊物資處理、會議費結余等環節產生的少計收入等問題,核查是否有隱匿收入設立“小金庫”問題。如有疑慮,可開列“小金庫”問題清單待查。這樣也就掌握了企業“小金庫”治理的主動權,為下一步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打下基礎。 鼓勵自查自糾。企業各個內設機構中,雖然很多部門“一把手”不直接管財務,但重大財務事項往往仍是在“一把手”點頭基礎上的集體研究出臺,一旦被查出,責任難以區分。這樣導致有些領導以集體決策的名義,私設“小金庫”來為職工謀福利或者巧立名目在自己掌控的范圍內隨意支配。由于部門“小金庫”資金大多數都是主要領導把持,為掩蓋事實,多數往往采取混亂賬簿管理、原始記錄不全、無記賬憑證、無收支憑證、以白條記賬、甚至銷毀票據等手段。財務人員不敢過問、內設機構無人問津、得到實惠的職工對“小金庫”守口如瓶。內部不報,外部無賬可查,增加了查處的難度。突破“小金庫”專項治理的難題,首先鼓勵自查自糾。這既避免投入大量工作精力,又給涉事部門爭取主動和寬大處理的機會。 自查發現問題后主動上報的,應將“小金庫”并入財務總賬。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部門可從輕或免予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或免予處分。 走訪排查。在自查自糾工作基礎上,“小金庫”專項治理辦公室要按部門,逐個走訪,查找線索,排查隱患。重點檢查問題清單上的部門和項目。通過訪談、查賬、與人員談話或者根據已掌握的情況和獲取的舉報等方式,不遺漏每一個疑點。 對于無問題的部門和自查發現問題主動上報的,應及時簽訂不設“小金庫”承諾書,以鞏固自覺抵制設立“小金庫”的意識,筑牢拒腐防變的堤壩,提高黨員干部拒腐防變的能力。還要強化財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從培養財務人員的事業心和責任心入手,提高政治素質,增強遵紀守法意識,使之做到懂法、守法,嚴格履行會計監督職能,嚴格按照國家財務管理制度進行賬務核算,依法辦事、依法理財。 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不僅要并入財務總賬,還要對責任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強化監督檢查。“小金庫”問題具有頑固性和反復性,治理工作就會有艱巨性和長期性。“小金庫”專項治理辦公室要力度不減、機構不撤、隊伍不散,在一定時間間隔內,進行新一輪的整治,從而避免麻痹松懈、乘機反彈,真正做到長抓不懈、警鐘長鳴。 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