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收入及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5.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6.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務,按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7.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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