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業”在界定標準及由誰來認定方面存在認知混亂的現象,不同地方對“僵尸企業”的認定存在差別,在認知上未完全明確和統一,同時對于由誰來認定是否屬于“僵尸企業”方面,不同部門從不同角度形成不同的觀點,難以統一口徑。為加快國家“三去一降一補”的步伐,依次對困難企業進行結構性調整,亟須劃定“僵尸企業”的界定標準,確定認定機構。 (一)當前關于“僵尸企業”如何界定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有人以虧損或停產(半停產)來認定僵尸企業,有人認為僵尸企業就是長期虧損、發展或修復能力的企業,還有人主張在虧損、停產的基礎上加上“不符合結構發展方向”的標準。這些觀點在一定程度上對僵尸企業進行了界定,也反映了僵尸企業的一般特征,但標準太大,具體界定起來難度大。 (二)對于由誰來對“僵尸企業”進行認定,是擺在當前的一大問題。當前發改委、工信委、國資委、財政等部門對“僵尸企業”的調查范圍不同,口徑標準不一致,有的關注企業的產能過剩情況,有的考察企業的效益情況,有的看企業的欠稅情況,有的統計企業的呆賬壞賬情況,有的注重企業的領導班子建設等情況。各有各的說辭,沒有相應的機構來對此進行認定管理。 在當前供給側階段,由國家層面成立領導協調機構,成立由國務院有關領導參加,國家相關部委領導參加的處置“僵尸企業”領導小組,積極引入除人員外的專家學者、審計、評估、律師、企業家等機構或人員參加相關論證工作,在各級分別成立處置“僵尸企業”的領導小組,收集各部門對企業的考察結果,由處置“僵尸企業”領導小組來認定。在期間先采取“主導、市場倒逼”的退出機制,經濟新常態后再調整為“市場主導,引導”的退出機制。前期以“主導”為主,后期以“市場決定”為主。 1、從行業發展、區域布局、設備和產品等企業發展關鍵因素來界定,如果一個企業的虧損主要是由這些剛性的、結構性等原因引起的,那就將其劃定為“僵尸企業”。對于那些因營銷不力、不當競爭、管理不善、資金缺乏、人員和社會職能負擔等因素引起的虧損,應通過補貼、減稅、資金融通等手段加以扶持,不能簡單以虧損、發展來界定。 2、在經濟新常態下,那些無法適應經濟換擋期而掉隊,無法將發展方式從投資驅動轉向到創新驅動,僅依靠投入資金才能存活,沒有創新能力的虧損企業應界定為“僵尸企業”。 3、從企業財務因素看,那些應收賬款無法收回且不能通過資產證券化形成新債權,且所消耗成本大于或等于收入,通過減免稅收仍不能“”,且力支付員工薪酬的虧損企業應界定為“僵尸企業”。 4、對于產品不能適應現有的需求所導致的產能過剩,經營出現困難后力扭轉,而且原有設備因落后而淘汰,不更新設備無法降低成本,又力更新設備的停產企業,而且力銀行貸款的,應界定為“僵尸企業”。 5、在原來的經濟增長模式下,一些企業受地方,向公用事業及其他競爭性領域投資,當前這些同質化投資在經濟下行趨勢下重創,使企業運營步入癱瘓狀態,持續利用財政補貼協調和銀行支持等手段維持,一旦停止對其“輸血”,企業就會停產,把這樣的企業也界定為“僵尸企業”。 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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