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依法履職、誠實守信是上市公司合規經營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近年來,證監會在監管工作中始終高度關注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的履職情況,對其控制權、利用職務便利和優勢地位實施的各類違法行為予以查處。2016年以來,我會對32名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立案調查,涉及主板上市公司13家、中小板上市公司11家、創業板上市公司2家。相繼對溫德乙、郭叢軍、鮮言、闕文斌、張恩榮等人作出行政處罰,對部分人員依法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將涉嫌犯為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從案件類型看,既有公司騙取發行核準或違規披露的案件,也有信息優勢市場、內幕交易的案件,還有對公司的義務,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案件。從涉案環節看,有的在發行環節報送虛假材料,有的在持續信息披露環節、操控公司虛假陳述,有的在股份減持、增發、股權轉讓等時點從事信息或內幕交易。從違法手法來看,有的組織、策劃他人實施財務造假,有的找熱點、編題材、講故事,操控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與節奏,配合二級市場股價。有的通過資金占用、違規、非公允關聯交易等手段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從涉及主體來看,有的與私募機構等內外、聯手,有的親友、同事實施內幕交易,還有的下屬、虛假信息。從違法態勢看,有的屢屢“壓線”不收手,甚至控制多家上市公司實施多項違法違規,演變為“里應外合”式產業鏈,虛假陳述、信息、內幕交易、違規減持交織復合,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是公司治理的主導力量,應當自覺依法合規經營,聚焦做強做大實體主業,要摒棄“上市圈錢”的錯誤觀念,遠離“偽市值管理”的非法,切勿心懷僥幸。我會將始終保持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等重點群體的監管執度,繼續深化依法全面從嚴監管,涉嫌證券期貨違法違規的及時立案查處,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機關,進而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夯實市場運行基石,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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