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601988股吧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 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防范系統性風險,有效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30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根據、國務院“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的總體要求,按照“統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戰略部署,充分借鑒國際經驗,立足我國金融行業發展和監管實踐,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政策導向,彌補金融監管短板,引導大型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指導意見》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定義、范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評估流程和總體方法,合理認定對金融體系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金融機構!吨笇б庖姟分饕ㄟ^兩條途徑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一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制定特別監管要求,以增強其持續經營能力,降低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相關部門采取相應審慎監管措施,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合理承擔風險、避免盲目擴張。另一方面,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特別處置機制,推動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開展可處置性評估,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風險時,能夠得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其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同時防范“大而不能倒”風險。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積極推動相關實施細則盡快出臺。被認定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指導意見》及相關實施細則的,依法合規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附: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在金融體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其經營和風險狀況直接關系到我國金融體系整體穩健性以及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識別、監管和處置機制,防范系統性風險,有效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ㄒ唬C構定義。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是指因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復雜度較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較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難以替代的關鍵服務,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而無法持續經營,將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 。ǘC構范圍。本意見所稱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包括系統重要性銀行業機構、系統重要性證券業機構、系統重要性保險業機構,以及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認定的其他具有系統重要性、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銀行業機構”指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證券業機構”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期貨、基金業務的法人機構;“保險業機構”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保險業務的法人機構。 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特別處置機制,確保其在發生重大風險時,能夠得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其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同時防范“大而不能倒”風險。 本意見提出的特別監管要求是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的額外監管措施,不取代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職責。 。ㄋ模┕ぷ鳈C制。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由金融委在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證監會工作的基礎上確定。人民銀行負責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制定、監測分析、并表監管,視情責成有關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銀保監會、證監會負責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的數據收集、得分計算和名單報送,依法對相應行業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微觀審慎監管。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及財政部等其他相關單位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特別處置機制。金融委單位之間要切實加強關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 (五)監管責任。相關部門應按照本意見的分工,切實履行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責任。因相關部門未履行監督管理責任、或履行監督管理責任不到位而造成重大金融風險,金融委辦公室按程序牽頭啟動監管問責。 。┳R別標準和基本監管規則。金融委辦公室組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依據本意見提出系統重要性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機構識別標準和監管的實施細則,報金融委審議通過后施行。 采用指標法識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確定定量評估指標和評分方法,制作數據收集模板,向參評機構收集評估所需數據。 計算各參評機構系統重要性得分,確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認定分數閾值,形成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初始名單。 。ò耍﹨⒃u機構范圍。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根據各行業發展特點,制定客觀定量、簡單可比的標準,劃定參評機構范圍。參評標準可采用金融機構的規模指標,即所有參評機構表內外資產總額不低于監管部門統計的同口徑上年末該行業總資產的75%;或采用金融機構的數量指標,即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參評機構數量分別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 。ň牛┰u估指標。采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參評機構的系統重要性得分。評估指標主要衡量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經營失敗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的潛在影響,包括機構規模、關聯度、復雜性、可替代性、資產變現等一級指標。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根據各行業特點和發展狀況設置二級指標及相應權重。 (十)收集數據。銀保監會和證監會根據金融委審議通過的評估指標和參評機構范圍,制作數據報送模板和數據填報說明。數據填報說明包含各二級指標定義、模板較上年的變化等內容。參評機構于每年6月底之前填寫并提交上一會計年度數據。監管部門進行數據質量檢查和數據補充修正,并與人民銀行共享參評機構的監管報表、填據和其他相關信息。 。ㄊ唬┫到y重要性得分。銀保監會和證監會在完成數據收集后,計算參評機構系統重要性得分。除另行計算方法的情形外,每一參評機構具體指標值占全部參評機構該指標總和的比重與該指標相應權重的乘積之和,即為該參評機構的系統重要性得分。銀保監會和證監會根據整體得分情況,確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閾值,形成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初始名單,提交金融委辦公室。 (十二)監管判斷。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可根據其他定做夢夢見洗頭量或定性輔助信息,提出將系統重要性得分低于閾值的金融機構加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的監管判斷,與初始名單一并提交金融委辦公室。必要時,按系統重要性得分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分組,實行差異化監管。 (十三)名單確定和披露。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初始名單、相應金融機構填報的數據和系統重要性得分、監管判斷及依據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交金融委審議。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最終名單經金融委確定后,由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聯合發布。 。ㄊ模┰u估流程和方法的審議與調整。金融委每三年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評估流程和方法進行審議,并進行必要調整與完善。行業發生顯著變化、現有評估流程和方法不能滿足防范系統性風險實際需要的,金融委可對評估流程和方法進行額外審議。 。ㄊ澹└郊颖O管要求。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在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之外,針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出附加資本要求和杠桿率要求,報金融委審議通過后施行。為反映金融機構的系統重要性程度,附加資本采用連續法計算,即選取系統重要性得分最高的金融機構作為基準機構,確定其附加資本要求,其他機構的附加資本要求根據系統重要性得分與基準機構得分的比值確定。當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進行分組監管時,可在各組內分別選取系統重要性得分最高的機構作為各組的基準機構,組內其他機構的附加資本要求采用連續法確定。 根據行業發展特點,人民銀行可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視情對高得分組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出流動性、大額風險等其他附加監管要求,報金融委審議通過后施行。 (十六)公司治理。在現有治理監管要求基礎上,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建立風險覆蓋全面、管理透明有效的治理架構,進一步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的職責權限,并在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評估機構存在的系統性風險因素,明確系統性風險管理目標,制定風險防控有關措施,督促管理層落實有關工作。 (十七)風險管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要進行并表風險管理,對整體治理、資本、風險和財務等進行全面和持續管控,不斷優化風險偏好,建立全面風險管理架構,每年制定或更新風險管理計劃并報送人民銀行和相應監管部門。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計劃應包括對機構風險狀況的全面分析、風險防控體系有效性的評估以及改進風險管理水平的具體措施。 (十八)信息系統。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要建立高效的數據收集和信息系統,實現對整體風險狀況的有效,不斷優化相關信息報送機制,強化信息披露。 。ㄊ牛┤粘1O管。銀保監會、證監會依法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日常監管,包括對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實行市場準入管理,審查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任職條件,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收集機構的相關監管數據,開展風險與合規評估,建立風險、評價和預警體系,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財政部按對開發性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其開發性、政策性業務進行監管。 。ǘ╋L險監測。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定期針對機構整體經營情況或個別業務開展風險評估,要求機構遵守更高的信息披露標準,以及采取其他有助于監測分析機構風險狀況的措施。 (二十一)壓力測試。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定期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開展壓力測試,根據壓力測試結果視情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出額外的監管要求或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二十二)監管。人民銀行基于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風險判斷,可相關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監管措施。相關監管部門要積極采納并及時作出回復。 。ǘ┖暧^審慎措施。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存在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或金融穩定的,人民銀行可向該機構直接作出風險提示。必要時,人民銀行商有關部門按照程序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業務結構、經營策略和組織架構提出調整,并推進有效實施,以降低其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要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向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提交報告。 。ǘ模┪C管理小組。人民銀行牽頭銀保監會、證監會及財政部等其他相關單位組建危機管理小組,負責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特別處置機制,推動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開展可處置性評估,以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時,能夠得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避免引發系統性風險。 。ǘ澹┗謴陀媱潯O到y重要性金融機構要制定恢復計劃并按年度更新,提交危機管理小組審議修訂后執行。恢復計劃旨在確保在極端壓力情景下,金融機構能夠通過采取相關措施恢復正常經營。恢復計劃包括但不限于機構概覽、執行恢復計劃的治理架構、關鍵功能和核心業務識別、壓力情景的設計和分析、恢復措施觸發條件、具體實施方案、可行性分析、執行障礙和改進等內容。 。ǘ┨幹糜媱。危機管理小組會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制定處置計劃并按年度更新,處置計劃經危機管理小組審議修訂后執行。處置計劃旨在通過預先制定的處置方案,確保機構在陷入實質性財務困難或無法持續經營時,能夠得到快速有序處置,并在處置過程中維持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避免引發系統性風險。處置計劃包括但不限于機構概覽、執行處置計劃的治理架構、關鍵功能和核心業務識別、處置措施觸發條件、處置計劃實施所需的信息和數據、處置策略分析、處置和處置工具分析、具體實施方案、可行性分析、處置對經濟金融的影響、執行障礙和改進等內容。 。ǘ撸┛商幹眯栽u估。危機管理小組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按年開展可處置性評估,評估處置機制的可行性與可靠性,以及提高可處置性需改進的方面。評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處置機制和處置工具是否可行,處置資金來源及資金安排是否明確,金融機構的關鍵功能識別方法是否合理,關鍵功能在處置中能否持續運行,組織架構及管理信息系統能否支持處置,處置的跨境合作和信息共享安排是否可行,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能否持續接入,處置對經濟金融的影響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兼并、收購、重組等重大變化的,危機管理小組要及時評估其可處置性的變化情況。 (二十八)信息報送要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要及時向危機管理小組提供審查恢復和處置計劃、開展可處置性評估所需要的相關信息,確保自身管理信息系統能夠迅速、全面滿足相關信息報送要求。 (二十九)問題機構處置原則。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風險,經批準,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成立風險處置工作小組,進行應對和處置。處置過程中應當明晰處置責任,既要守住底線,防范系統性風險,又要依法合規,防范風險。依據恢復和處置計劃,在處置資金使用順序上,首先使用金融機構自有資產或市場化渠道籌集資金開展自救;上述措施不能化解風險的,相應行業保障基金可以依法提供流動性支持或救助;如上述措施均無法化解風險,在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危及金融體系穩定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可以向人民銀行申請有前置條件的、應急性流動性支持或救助,必要時,由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并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ㄈ┡c國際組織的合作。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加強與金融穩事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監會組織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結合我國國情穩妥推進國內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與國際準則接軌。當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同時也被認定為國內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時,原則上適用兩者之中較高的特別監管要求。 (三十一)與境外監管部門的合作。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不斷提升與境外監管部門的合作水平,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的監管,必要時與東道國相關部門簽訂跨境合作協議,強化監管和處置過程中的協調合作。 金融控股公司適用國家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但經金融委認定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時適用本意見。 2018年11月27日,經、國務院同意,《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日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表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因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復雜、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強,在金融體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如果發生重大風險,將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甚至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因此,危機后有關國際組織和主要經濟體已就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建立了相關制度安排,如金融穩事會(FSB)發布《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風險》《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強度和有效性》《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核心要素》等一系列文件。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按照FSB要求,分別發布了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和保險機構的評估方法與損失吸收能力要求,開展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和保險機構評估工作。美國、歐盟、英國等主要經濟體也專門針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建立了相應制度安排。 從我國情況看,經過近年來的快速發展,部分規模較大、復雜度較高的金融機構因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度高而居于金融體系核心,對我國金融體系整體穩健性以及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具有重要影響。為此,迫切需要明確政策導向,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識別、監管和處置作出制度性安排,補齊監管短板,有效金融體系穩健運行。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工作安排,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充分借鑒國際經驗,立足我國金融行業發展和監管實踐,制定了《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以習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政策導向,健全宏觀審慎制度框架。《指導意見》主要涵蓋三個環節:一是科學評估,合理認定對金融體系穩健性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金融機構。二是加強監管,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三是建立特別處置機制,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風險時,能夠得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其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 《指導意見》主要規范系統重要性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機構,以及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認定的其他具有系統重要性、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其中,“銀行業機構”指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證券業機構”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期貨、基金業務的法人機構;“保險業機構”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保險業務的法人機構。 此外,《指導意見》還注意與其他相互銜接,在“實施”部分指出“金融控股公司適用國家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但經金融委認定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時適用本意見”。 《指導意見》指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由金融委在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證監會工作的基礎上確定。人民銀行負責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制定、監測分析、并表監管,視情責成有關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銀保監會、證監會負責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的數據收集、得分計算和名單報送,依法實施微觀審慎監管。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及財政部等其他相關單位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特別處置機制。金融委單位之間要切實加強關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 相關部門應按照《指導意見》的分工,切實履行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責任。因相關部門未履行監督管理責任、或履行監督管理責任不到位而造成重大金融風險,金融委辦公室按程序牽頭啟動監管問責。 《指導意見》,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劃定參評機構范圍,確定評估指標。其中,對參評機構范圍了資產占比和機構數量兩套可選標準;一級評估指標包括機構規模、關聯度、復雜性、可替代性、資產變現等。在評估過程中,銀保監會、證監會負責制作數據模板,進行數據收集,計算參評機構系統重要性得分,向金融委辦公室報送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初始名單。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可根據其他定量或定性輔助信息,提出將系統重要性得分低于閾值的金融機構加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的監管判斷,與初始名單一并提交金融委辦公室。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經金融委確定后,由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聯合發布。金融委每三年對上述評估流程和方法進行審議并進行必要調整與完善。 《指導意見》指出,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針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出附加資本要求和杠桿率要求,報金融委審議通過后施行。其中,附加資本采用連續法計算,使得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附加資本要求與其自身的系統重要性程度相適應。根據行業發展特點,人民銀行還可會同相關部門視情對高得分組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出流動性、大額風險等其他附加監管要求。此外,《指導意見》著力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從風險管理和信息系統等方面加強監管,以促其形成合理承擔風險、避免盲目擴張的企業文化。 銀保監會、證監會依法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日常微觀審慎監管。財政部按對開發性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其開發性、政策性業務進行監管。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定期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開展風險評估和壓力測試,并根據壓力測試結果視情對其提出額外的監管要求或采取相應監管措施。人民銀行基于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風險判斷,可相關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監管措施。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存在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或金融穩定的,人民銀行可向該機構直接作出風險提示。必要時,人民銀行商有關部門按照程序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業務結構、經營策略和組織架構提出調整,并推進有效實施,以降低其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 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特別處置機制,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時,能夠得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是妥善解決“大而不能倒”問題的關鍵。 《指導意見》要求人民銀行牽頭銀保監會、證監會及財政部等其他相關單位組建危機管理小組,負責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特別處置機制,推動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開展可處置性評估。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風險,經批準,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成立風險處置工作小組,進行應對和處置。同時,《指導意見》還明確了問題機構處置原則和處置資金使用順序,以確保處置過程中明晰處置責任,既要守住底線,防范系統性風險,又要依法合規,防范風險。 在《指導意見》制定過程中,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對《指導意見》政策影響進行了審慎評估?傮w而言,《指導意見》的出臺是加強宏觀審慎管理的內在要求,符合金融監管體制的總體方向,有助于填補監管空白,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吨笇б庖姟穼ο到y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方法進行了合理界定,影響的金融機構數量較為有限。雖然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應當滿足更為嚴格的資本、杠桿率等監管要求,因此可能會面臨更高的合規成本,但從這些機構在金融體系所處地位來看,理應受到與其系統重要性程度相一致的監管。同時,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在制定實施細則時將考慮我國金融機構實際情況,設置合理的監管要求與過渡期安排,避免短期內對金融機構造成沖擊。長遠看,《指導意見》有助于督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形成合理承擔風險、避免盲目擴張的企業文化,有利于金融業健康發展和金融市場平穩運行。 《指導意見》屬于一個宏觀政策框架,更多的監管要求和操作細節將在未來的實施細則中加以明確!吨笇б庖姟钒l布后,人民銀行將會同相關部門,抓緊啟動實施細則的制定工作,逐步出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評估方法和附加監管要求。 本文由來源于財鼎國際(www.hengpunai.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