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院裁定廣東首名被者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湯銘道:今天上午,罪犯張佰森在廣東番禺被廣州市中級裁定予以。張佰森成為時隔40年后我國再次啟動制度以來廣東首名被者。 今天一早,廣州市中級審判監(jiān)督庭的驅車趕赴廣東番禺。10時,了張佰森的裁定。 張佰森1931年7月出生于省乾安縣,1947年參軍入伍,之后參加了遼沈戰(zhàn)役、平津戰(zhàn)役,后來渡江南下廣州。在戰(zhàn)爭的洗禮中,張佰森先后立下大功、小功各兩次。1953年轉入地方工作后,張佰森歷任東莞縣土改隊組長、佛山地區(qū)物資局局長等職,1992年12月,他從中國建設銀行佛山市分行行長任上離休,五年后,因涉嫌受賄犯罪被刑事。 2001年9月,佛山市中級一審認定,張佰森利用擔任中國建設銀行佛山市分行行長的職務便利,向他人賄賂人民幣180萬元。張佰森被判決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終身,并處其財產。隨后,廣東省高級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了張佰森的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張佰森被交付廣東廣州服刑。2010年5月,法院第四次裁定對他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刑期將執(zhí)行到2018年3月20日止。不久后,因身患多種病癥,張佰森獲準。2014年初,中央出臺新規(guī)進一步規(guī)范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工作后,張佰森于當年被執(zhí)行余刑,在廣東番禺服刑至今。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先后七次實施。今年8月29日,國家習簽署令,根據(jù)十二屆全國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常委會關于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對參加過抗日戰(zhàn)爭、解放戰(zhàn)爭,以及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等四類服刑罪犯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