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中國銀保監會在官網上發布《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行動 凈化金融》文章稱,近期印發了《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銀行業和保險業做好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簡稱《通知》),對銀行業、保險業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進行了部署。 在銀行業領域,非法設立的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非法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成為重點打擊對象。具體包括:利用非法吸收存款、變相吸收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的;以故意、非法、、、、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的;利用開展或協助開展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進行轉貸的;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放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公務員作為主要參與或實際控制人的。 此次監管層發文,是對現金貸、校園貸、非法催收和線下貸款公司非法集資等金融業不良現象的再度。 經濟觀察網記者關注到,監管層一度三令五申警戒非法集資的高發,并強化責任落實。譬如,以利用非法吸收存款、變相吸收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為例,早在今年5月份,銀保監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央行等機構聯合印發《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存款、催收,以及向在校生發放現金貸。 據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處非辦)公布的2017年數據顯示,去年全國新發涉嫌非法集資案件5052起,涉案金額1795.5億元,同比分別下降2.8%、28.5%,2018年1月至3月,新發非法集資案件1037起,涉案金額269億元,同比分別下降16.5%和42.3%,“雙降”情況明顯。但是案件總量仍在高位,集資人數上升,跨省案件多發,更甚重特大案件時有發生。 同時,處非辦主任楊玉柱今年4月透露:“處非辦將加強制度建設,推動《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盡快出臺。并于2017年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目前被列入國務院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 另外,一度被叫停的“校園貸”也被列入中。詬病的“校園貸”的問題之一就是變相地放“高利貸”給沒有穩定收入的學生。此文中,監管層明令表示:“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放貸的”成為日常業務的重點打擊對象。 在保險業領域,有組織的保險詐騙活動成為重點打擊對象。而舉報銀行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涉黑涉惡的問題,銀保監會也做了。 《通知》明確要求,各級監管機構相關部門要及時接收、處理以下舉報線索,并按職責進行處理或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做到每條線索都有落實:對非法放貸、討債、非法設立金融機構和非法開展金融業務等問題的舉報;對銀行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涉黑涉惡問題的舉報;銀行保險機構在日常經營中發現的涉黑涉惡線索;《通知》所列明的重點打擊活動領域行為線索。 值得一提的是,在金融機構董高監的任命上,涉黑涉惡的人員一律遭到“過濾”。《通知》明令,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強市場準入審查,嚴禁涉黑涉員和組織參股、控股銀行保險機構,嚴禁涉黑涉員擔任銀行保險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附《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銀行業和保險業做好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關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45號》文 各銀監局,各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要求,做好銀行業和保險業相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級監管機構、各銀行保險機構要認真貫徹、國務院決策部署,將掃黑除惡作為一項重大任務,擺到工作全局的突出,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增強工作責任感和感,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務院部署上來,勇于擔當,旗幟鮮明地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 為做好掃黑除關工作,銀保監會成立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銀保監會副曹宇同志擔任,辦公室設在法規部。各省級派出機構、各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成立相應工作領導小組,并由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組長,強化組織領導,切實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相關工作。 各級監管機構要會同、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結合掃黑除惡斗爭相關文件要求,持續推動落實《中華人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國保險法》以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2016年第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網貸整治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6〕4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7〕26號)等法律、行規和相關文件,強化監管,結合各地實際,將相關要求落到實處。 對于銀行業領域,要重點打擊非法設立從事或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非法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中的下述行為:一是利用非法吸收存款、變相吸收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的;二是以故意、非法、、、、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的;三是利用開展或協助開展業務的;四是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進行轉貸的;五是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放貸的;六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公務員作為主要參與或實際控制人的。 各級監管機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 機關 機關查詢凍結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4〕53號)、《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機關開展涉案賬戶資金網絡查控工作的意見》(銀監發〔2015〕9號)等文件要求,充分利用先進技術手段,提升工作效率,持續做好涉案賬戶電子化查詢工作。建立健全緊急聯系機制,確保做好涉黑、涉惡賬戶的查詢、凍結工作,有效切斷犯罪資金流動渠道,為機關依案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職提供有力保障。 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大工作力度,組織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深入排查涉黑涉關問題。各級監管機構掃黑除惡斗爭工作負責部門要及時接收、處理以下舉報線索:一是對非法放貸、討債、非法設立金融機構和非法開展金融業務等問題的舉報;二是對銀行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涉黑涉惡問題的舉報;三是銀行保險機構在日常經營中發現的涉黑涉惡線索;四是本通知第所列明的重點打擊活動領域行為線索。 各省級派出機構要建立涉黑涉惡線索摸排核查責任制,以及與機關、相關部門的案件移送和溝通協調機制。對于各類舉報,做到每條線索都有落實:屬于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職責的,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理;屬于其他行政機關職責的,移送相應機關;構成違紀行為的,依法移送相應單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犯罪的,依法移送機關。 各級監管機構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國保險法》,嚴格市場準入,將涉黑涉惡信息作為銀行保險機構設立、股權變更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的重要判斷依據。嚴禁涉黑涉員和涉黑涉惡組織參股、控股銀行保險機構;嚴禁涉黑涉員擔任銀行保險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各級監管機構、各銀行保險機構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實體經濟的決策部署,提高認識,改進服務,提升能力,充分履行銀行業和保險業社會責任。特別是要做好“三農”、小微等領域金融服務工作,從源頭上鏟除非法金融業務滋生的土壤。 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行規和監管,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性質組織犯罪提供資金賬戶、轉賬,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證、有價證券,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以及為性質組織和個人從事涉黑涉惡活動提供金融信貸服務;嚴禁保險機構為涉黑涉惡組織或個人提供分紅投資型保險產品、出具保函;嚴禁銀行保險機構錄用涉黑涉員;嚴禁銀行保險機構與涉黑涉惡組織和個人開展信貸、保險等形式的業務合作。 各銀行保險機構應進一步加強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的宣傳教育力度,教育從業人員不要參與任何涉黑涉惡組織活動,通過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展示掃黑除惡斗爭工作要求、相關法律法規知識以及《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第五條“嚴禁非法活動”中的“四個嚴厲打擊”和“一個嚴禁”等內容。 請各省級派出機構嚴格按照要求,督導轄內派出機構和各銀行保險機構切實做好相關工作。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各省級派出機構應于每月4日前(自2018年9月起),將本單位、本轄區上月涉黑涉惡線索數量、處理情況等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開展情況書面報告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遇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 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領導小組將適時對有關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重視不夠、措施不力的,將依法進行處理。劉姓女孩名字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