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居民自建住宅缺乏統一規劃,風格五花八門;農村工匠缺乏統一技術標準,修房子根據經驗來,修建的部分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名村名鎮缺乏,被隨意 這些現象將逐步得到規范:5月28日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從改善村鎮生產、生活、生態,促進村鎮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出發,并根據《中華人民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規,結合本市實際,對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進行了規范。 明確行政管理主體:確保看得見的也能管得到 市城環委副主任委員簡杰介紹,根據現行法規,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分別屬于區縣相關部門管理。然而在實踐中,區縣規劃、建設部門更注重全區縣的整體規劃,更看重區縣城的規劃建設,對村鎮建設往往不夠重視。 而“看得到”村鎮建管問題的鄉鎮,卻沒有村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權限。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條例,鄉(鎮)人民負責本行政區域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村規劃實施和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 “這就解決了看得到的管不到,管得到的看不到這一問題。”簡杰說。 村鎮建設項目著眼社會實際:建筑活動實施限額管理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對村鎮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建筑活動進行了分類管理,設置了限額管理制度。”市法制委副主任委員但彥錚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所謂限額管理制度,即村鎮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建筑活動,按照限額以上工程和限額以下工程進行分類管理。 條例,限額標準為4層(含4層)、建筑面積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住宅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單層民用建筑。 對限額以上的建筑,建設管理相對嚴格,例如,國有建設用地上限額以上村鎮建設工程建筑活動,應當向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許可;集體建設用地建筑活動,由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受其委托的鄉(鎮)人民參照《中華人民國建筑法》、《建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 而限額以下村鎮建筑活動,條例要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應當提供指導和技術服務。 但彥錚介紹,現行法規農村居民自建住宅建設管理標準為:3層(含3層)以上的住宅和其他混合結構的民用建筑。而對該標準以下的農民自建建筑管理是空白。目前,農民在農村建房,修3、4層的樓房很常見,急需要將這部分自建建筑納入管理。 “進行限額管理后,不僅明確了管理責任,將目前農村大量存在的農村居民自建住宅納入了限額以下工程進行管理,填補了農村居民自建住宅管理的空白。”但彥錚說。 提升建筑質量:培訓農村工匠 “隨著新型城鎮化的進一步推進,農村群眾對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的要求明顯增加。因此,亟待加強農村建筑工匠管理。”簡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然而現實中,一些農村地區,工匠施工依然是“老經驗、土辦法”,例如選址隨意、建筑外形簡陋、建筑質量安全隱患較多等。 為此,條例,建立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制度。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筑工匠開展技術指導、服務和免費培訓。 “設置這一條款存在不少爭議,有市常委會組員認為,為農村工匠設置資格準入,不符合當前國家相關。”簡杰說。因此在審議后,大家認為,規范村鎮建筑首先應從規范工匠技術開始,這是今后發展的方向。所以條例保留了培訓工匠的條款,只是由主管部門免費培訓。 此外,條例,承擔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鼓勵簽訂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格式合同,鼓勵聘用有培訓合格證的工匠施工,以此引導農村工匠參與培訓。 立法與時俱進:鼓勵農村小區引進物管 “將城市管理的有效經驗引入村鎮管理,從長遠著眼,提出一些引領性,是這次立法的一大特點。”簡杰說。 例如,條例,農民新村和鄉(鎮)住宅小區建成后,鄉(鎮)人民應當引導農村居民參照城鎮居民住宅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進行管理。 條例還,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和村鎮的道、園林綠化、供氣、供水、排水、通信、生活垃圾分類和收運、公共廁所等基礎設施和車站、市場等公共服務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