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1)規劃地段各個地塊的土地主要用途; (2)規劃地段各個地塊允許的建設總量; (3)對特定地區地段規劃允許的建設高度; (4)規劃地段各個地塊的綠化率、公共綠地面積; (5)規劃地段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 (6)歷史文化區內重點地段的建設控制指標和,建設控制地區的建設控制指標(見第七條)。 有關規劃強制性內容的調整 (1)調整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強制性內容,省(自治區)人民必須組織論證,提出專題報告,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調整。調整后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按照《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的程序重新審批。 (2)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城市人民必須組織論證,提出專題報告,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調整。調整后的總體規劃,必須依據《城市規劃法》的程序重新審批。 (3)調整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就調整的必要性組織論證,涉及權益的,應當進行公示。調整后的詳細規劃必須依法重新審批后方可執行。 (4)歷史文化區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的特殊要求確需調整的,必須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依法重新組織編制和審批(見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文章來源于http://www.daosimt4.com/MT4平臺出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