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正在對修訂后的《中央定價目錄》征求意見。一個顯著的變化是,火車退票費收費標準淡出了定價目錄,不再由定價。雖說是征求意見稿,但已經是定局。因為前不久全國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國鐵法》第25條進行了修改,將退票費的定價權交給了鐵運輸企業。這一修改已于2015年4月24日生效。中國鐵總公司每次提高退票費收費標準,都會引來質疑。最近一次,是去年律師董正偉狀告國家鐵局,要求被告公布火車票退票成本信息。這一民告官案件進入二審后,目前處于高院“中止審理”狀態。鐵法的修改,無疑讓國家鐵局松了口氣。沒了審批權,也就少了當被告的機會。但以董正偉律師為代表的消費者沒有松氣:“如果中國鐵總公司任性漲價怎么辦?”“那只有靠反壟斷執法了!”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盛杰民教授認為,某些價格管控放開后,在競爭不充分的領域,容易出現加劇壟斷和市場支配地位的情況,更需要價格執法和反壟斷執法的嚴格監管。目前在鐵交通領域,形成了中國鐵總公司“一家獨秀”的市場格局。如果它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壟斷高價、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行為,就了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是有權進行查處的。上海交通大學院教授王先林認為,將退票費定價權交給鐵運輸企業,是在自然壟斷領域某些已經具有競爭性的環節放開定價權。這種情況下,反壟斷執法工作應該緊緊跟上去。(原標題:法律將退票費定價權交給鐵總公司-2015年05月新聞-中華人民國交通運輸部) |